為了確保液化氣體氣瓶的充裝安全、規范各行業中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的安全技術條件,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與GB14193—93《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是密切相關的。前者對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的建站要求、人員條件、廠房設備、安全設施、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具體的規定;后者則在前者基礎上,對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在安全技術保護方面做出了較詳盡的要求。
本標準的制定主要是以勞動部1989年12月頒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為指導,引用了部分我國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望有關人員在執行本標準的同時,所引用的標準亦應執行。
本標準為國內首次制定,由于沒有查詢到國際和國外的相關標準,僅依據目前國情編寫。考慮到先進技術的引用、氣瓶充裝業的發展和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要求,希望有關人員注意收集有關資料,以備本標準修訂再版之用。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標準起草單位: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電石廠、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化肥廠、北京化工實驗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中授、朱秉鉞、胡金城。
本標準首次發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以下簡稱充裝站)的職責和必須具備的安全技術條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瓶和特殊的低溫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標志
GB7723—87固定式電子衡
GB14193—93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GB15383—94氣瓶閥出氣口連接型式和尺寸
GB50058—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40—9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J232—8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篇)
GBJ235—82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金屬管道篇)
SHJ501—85石油化工劇毒、易燃、可燃介質管道施工及驗收規范
HGJ34—90化工設備管道外防腐設計規定
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JJG1003—84非自動稱的準確等級
勞動部勞鍋字(1993)442號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勞動部勞鍋字(1990)3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
勞動部勞鍋字(1990)8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充裝站職責
3.1負責站內液化氣體氣瓶的安全充裝、貯運及管理。
3.2保證所充氣瓶內氣體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并出具產品合格說明。
3.3負責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及附件修理與更換。
3.4液化氣體瓶充裝站還應熟悉用戶使用氣體情況。
3.5定期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勞動部門報告充裝站安全技術管理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4充裝站基本條件
4.1建站前,必須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規定,通過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
4.2必須經省、市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驗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4.3應具有適合所充裝液化氣體種類的充灌設備、管道等成套設施及廠房建筑。
4.4應按下列內容配備和建立有關確保充裝質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
a)與所充裝的氣體、氣瓶相關的國家標準、法規、規程等專業技術資料。
b)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和崗位責任制。
c)設備和儀器、電器、氣瓶等安全技術管理臺帳。
d)氣瓶充裝前確認瓶內介質種類并進行余壓測試、剩余介質的純度分析、重量檢查和充裝后重量復稱制度。
e)充裝記錄管理制度。
f)設備、安全附件、儀表、計量器具的定期檢查或檢驗制度。
4.5充裝站根據所充裝氣體的特性,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進行置換、解毒、排放或回收處理瓶內可燃、有毒和其他液化氣體殘液的設施。排放的殘氣、液體必須符合TJ36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4.6應根據GBJ140中的具體要求,配置適用于所充氣體的滅火器具及其他消防器材。
4.7應建立與所充裝的液化氣體種類、規模相適應的事故搶險和消防滅火常設組織機構,并具有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和搶險器具、設施。
4.8站內應配備氣體分析檢測儀器和專門進行氣瓶附件修理或更換的操作間。
4.9充裝站應根據氣體特性,按照GB2894中的具體規定,在站室內外醒目處設置安全標志。
5充裝站人員條件
5.1站內必須配備一名有從事充裝站工作三年以上經驗的,并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含工程師)的技術負責人。
5.2應配備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5.3必須配備經過當地勞動部門專門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的持證氣瓶檢查員,負責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工作。
5.4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由經過當地勞動部門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認證資格的持證人員擔任,且每班充裝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5.5站內應配備適量的經當地勞動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氣體分析和氣瓶附件檢修人員。
6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
6.1廠房建筑的耐火等級、廠區內防火間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安全防火條件必須符合GBJ16中的具體規定。
6.2充裝間、氣瓶儲存地點和液化氣體貯罐廠房溫度一般不宜超過30℃,并應設置通風、遮陽、蔽雨雪、防雷電、導除靜電和防超溫的設施。
6.3充裝容積為40L以上(含40L)的氣瓶充裝站,應有專供氣瓶裝卸的站臺。若在站臺上存放氣瓶,應做到:
a)空瓶與實瓶必須分開放置,并設立明顯標記。
b)站臺上必須留有寬度不小于2m的通道。
6.4氣體加壓、分離、儲存、計量等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和管理必須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同時上述容器必須設有準確、安全、醒目的液面顯示裝置并有可靠的防超裝、超壓設施。
6.5液化氣體輸送管道的安裝和試驗及管道附件、閥門的選型必須符合GBJ235的規定,并根據介質的類別按HGJ34中有關要求在管道上噴涂相應的顏色標志。
6.6充裝接頭的型式與尺寸應符合GB15383—94附錄A的規定。
6.7站內應配備與其充裝接頭數量相等的計量衡器。復檢與充裝的計量衡器應分開使用。配備的計量衡器應達到下列要求:
a)計量衡器的最大稱量值不得大于所充氣瓶實重(包括瓶自重與裝液重量)的3倍,且不小于1.5倍。
b)非自動稱衡器的精度應符合JJG1003中規定的中準確度等級要求;固定式電子衡器的精度應符合GB7723規定的3級稱等級要求。日充裝量大于10瓶的液氯、液氨氣體充裝站應配備具有在超裝時自動自斷功能的計量稱。
6.8管線、設備上配置的各種壓力指示計,其精度不應低于1.5級。
6.9充裝間應設置在氣瓶超裝時可同時切斷氣源的聯鎖裝置。
6.10充裝毒性和可燃性氣體的充裝站,應設置相應的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6.11站內所有計量、監測、報警和設備管道上設置的壓力表、安全閥等儀器、儀表、安全附件除配置齊全、完好外,還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和GB14193中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和校驗。
7特殊安全技術要求
7.1充裝毒性液化氣體的充裝站
7.1.1充裝劇毒液化氣體的充裝站,必須配置在充裝同時可防止氣體逸出的負壓操作系統。
7.1.2廠房內除設置一般機械通風外,還應備有事故排風裝置。對排出含有大量有毒氣體的空氣必須進行凈化處理,使其符合TJ36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7.1.3盛貯劇毒液化氣體的容器應設置在室內,并設有可在容器四周形成水幕制止突發性事故而造成毒性氣浪的給水裝置。
7.1.4充裝人員必須根據液化氣體毒性特性配備相應的防毒面具,同時還應設專人對上述防毒面具和濾毒罐定期進行檢查與更換。
7.1.5應在專門指定場所備有急救藥品并設專人定期檢查以防失效,同時還應具有可靠的通信聯絡手段和搶救、運送中毒人員的條件。
7.2充裝可燃性氣體的充裝站
7.2.1廠區內火災爆炸危險區的劃分,變、配電所和控制室的設計,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選型及機械排風條件安全技術要求必須符合GB50058中的具體規定。
7.2.2充裝廠房內必須按GBJ16中具體規定設置有足夠泄壓面積的安全排氣裝置。充裝重度小于空氣的氣體,泄壓排氣裝置應安放在其室內頂部;充裝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氣的氣體,廠房內在靠近地面的位置應設有機械排風設備。
7.2.3站內電氣裝置的安裝、驗收必須符合GBJ232中的有關規定。
7.2.4站內應備有適應不同型號機動車輛用的阻火器。
7.2.5操作人員著裝應采用防靜電衣服、底部無鐵釘鞋具,并應避免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檢修工具。
7.3充裝腐蝕性氣體的充裝站
7.3.1站內的設備、管道、閥門及連接件與密封件應根據所充裝氣體的腐蝕性,選用相應的耐蝕材料制作。
7.3.2設備及管道系統上安裝的壓力指示計應采用耐蝕膜片式。如采用普通式壓力表,檢驗周期不應超過6個月。
7.3.3對于充裝與水反應易形成強腐蝕性介質的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應經常保持干燥環境,同時還應備有對設備、管道、閥門、氣瓶進行干燥的設施。
7.3.4站內操作人員進行操作時,應配戴可靠的預防酸堿性灼傷的勞保用具。
7.4對于充裝同時具備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必須同時具備上述所對應類型的液化氣體充裝有關安全技術條件規定。
7.5為防止氣瓶超裝,各類液化氣體充裝站必須采用逐瓶稱重、充裝同時進行的方法充裝;禁止在無稱重情況下直接從貯槽或罐車往氣瓶內進行充裝。
